【48812】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大氣污染生態環境執法典型事例

  本年以來,福建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控執法監管力度,強化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管理,持續組織開展“清水藍天”穿插執法監督幫扶,使用無人機航拍、便攜式設備檢測、大數據剖析等現代科学技术手段,精准查辦一批大氣污染環境違法案子,持續深化打好藍天保衛戰。為充沛發揮警示震懾作用,提高大氣污染精准防控水平,向社會公開發布9個涉VOCs廢氣生態環境違法典型事例,並對廈門市集美生態環境局、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等相關辦案單位予以表揚。

  2023年12月6日,廈門市集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杏林廠進行現場檢查,並組織對該公司生產時產生的有組織廢氣和無組織廢氣進行採樣檢測。結果顯示,該公司502車間開煉機旁外1米監測點非甲烷總烴平均值為6.36毫克/立方米,超過《廈門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DB 35/323-2018)排放限值。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廈門市集美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2.3435萬元,並責令其改正超標排扩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2024年3月25日,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南安市萬航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烘干、預發、成型廢氣經“集氣罩+活性炭吸附”搜集處理后排放。經組織對該公司排放的廢氣進行現場採樣檢測,其發泡成型廢氣排放口Q2非甲烷總烴實測濃度小時平均值為176毫克/立方米,超過《组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2-2015)排放限值。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6431萬元,並責令其改正超標排扩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2024年3月28日,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泉州市南榮體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制鞋流水線上方有配套集氣罩,但未配套安裝VOCs污染防治設施,生產廢氣通過集氣罩搜集至樓頂后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5786萬元,並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2023年12月12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福州市倉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福建航升塑料包裝资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一層吹膜車間和二層西南側的吹膜車間均未配套廢氣搜集處理設施,熱熔吹膜過程產生的VOCs廢氣未經處理,通過車間開啟的門窗逸散排放至外環境。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福州市倉山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51萬元,並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1月4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漳州市知銘木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熱壓機搜集管道設有多個開口,導致生產廢氣無法有用搜集﹔25台滾膠機中有2台滾膠機施膠工序未配套廢氣搜集處理設施,其他滾膠機配套的廢氣搜集集氣罩,經執法人員現場測試,發現吸力較小,廢氣搜集作用較差。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4633萬元,並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3月6日,漳州市薌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漳州市優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VOCs生產廢氣配套集氣罩+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處理后,經樓頂排氣筒排放,廢氣管理設施風機正在運行,但UV光解處理設施未通電運行。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675萬元,並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3月15日,莆田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莆田市步威鞋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射出車間正在生產,廢氣管理設施(UV光解+活性炭一體機)的抽風機正在運行,但UV光解處理設施未通電運行。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莆田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675萬元,並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4月29日,龍岩市武平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武平縣禾源新资料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廠房東南側焚燒間內正在焚燒濾網,焚燒間未彻底密閉,部分VOCs廢氣通過外逸直排。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龍岩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5144萬元,並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1月25日,寧德市福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福安市萬達船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船台有5艘制作中的船只,正在進行露天噴漆作業,未按規定安裝噴漆廢氣搜集管理設施,噴漆過程產生的VOCs廢氣直接排放。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寧德市福安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3.18萬元,並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文/圖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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