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沭阳这两家工厂被罚款数十万元!竟违法……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检查时发现热压车间正在生产,但与热压车间配套建设的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车间内刺激性气味特别严重;4月3日,宿迁市环境监察支队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4月16日,再次对该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锅炉正在使用,该公司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评估报告要求安装了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但水膜除尘器(水喷淋塔)配套的循环水泵未接通电源、未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叁拾贰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信访举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但脲醛胶生产车间配套的废弃净化处理设施的UV光解设施处于停运状态。该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壹拾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