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鹏等:环境法律与诉讼资讯(第四期)

  2007年,张某某从某投资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8年,小区的换热站建设完毕。2020年,张某某入住后发现房子楼下的换热站噪声过大,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于是,张某某将某投资公司和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排除噪声妨碍,并赔偿其另行租房的费用。在张某某投诉后,某热力公司对换热站的循环泵、阀门、软连接等进行了防噪整改。虽然有所改善,经检测,夜间噪声仍然超过了限值。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检测报告》显示卧室2夜间噪声为31.7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30分贝限值。某热力公司作为换热站的管理者,采取了防噪整改措施,履行了减轻责任的义务。而某投资公司作为小区的开发商,未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未采取比较有效整改措施。因此,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立即对涉案换热站进行整改,消除噪声污染,停止侵害。

  噪声污染影响民生。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施行,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扩大了法律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更好地保障老百姓的“安静权”。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生产生活的每个方面,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依法解决噪声污染纠纷,保护老百姓的“安静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在本案中,某投资公司对其开发建造的住宅及配套设施负有保障责任,应对其施工设计和选址不当导致的噪声污染承担对应的整改和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的判决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也体现了对居民生活环境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参考。

  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持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负责处理太原市六城区医院及诊所的医疗废物。然而,由于污水处理能力不够,该公司CEO王某康与副总经理商议后,决定将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外排。公司环保部及污水处理站的员工随后将这些污水排放至周边。经监测,这些污水中含有汞、镉、铅、铜、铬、锌等重金属,导致倾倒地点及其周边土壤中的氯离子和全盐含量上升,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单位及有关人员在明知公司污水不得外排的规定情况下,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私自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倾倒在厂区附近村庄的土壤中,给土壤带来了损害。因此,法院认定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处以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康等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以罚金。这一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因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倾倒生产作业污水而引发。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持续不断的增加的背景下,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弃物产生的污水不仅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更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杭州某球拍企业成立于1993年,主要生产经营网球拍及相关这类的产品。公司后陷入债务危机并歇业。2021年11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厂区内残存大量废油漆、废磷酸和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这些废物具有易燃、腐蚀、剧毒等特点,如不妥善处置,不仅影响破产财产的安全和变现价值,还可能污染周边环境。

  为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环境问题,富阳区人民法院通过“破产智审”系统将破产案件信息推送给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生态环境局核查并反馈了破产企业的环境问题,提供了专业指导。管理人随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这些危废物进行分类处置,并由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组织现场验收。共处置了七类危废物,总计43余吨,处置费用26万余元。债权人会议同意将该费用列为破产费用,管理人依法向破产法院申请确认。

  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破产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义务主体,环境污染治理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应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排查环保隐患,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稳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权益。本案中,管理人对危废物的处置行为属其履行职责的范畴,相关联的费用为管理破产企业财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其认定为破产费用合法合理。法院裁定认可将处置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列支。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韩某某和郭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拆解废旧电瓶冶炼铅锭会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仍在村庄附近两处厂房内组织工人进行这些活动。侦查机关在现场查获103吨危险废物,包括沾染铅酸废液的电池壳、炼铅废渣和沾染酸液的废旧塑料加工成品粉末。检测显示,处理点的水样PH值超出测量范围,总铅含量47.5mg/L,土壤中铅含量2.61×10^4mg/kg,超标三倍以上。案件审理期间,韩某某和郭某某共同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共49481.55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韩某某等人冶炼铅锭,肆意排放有毒物质,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鉴于他们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和缴纳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人在缓刑期间禁止从事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经营活动。

  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不仅要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追究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责任,还要通过审判教育侵害人认罪悔过,积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侵害人在诉讼中修复了生态环境或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能减轻其罪责,依法获得从宽处罚。本案中,胶州法院积极督促韩某某和郭某某认罪悔过,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良好效果。

  (五)温州某印刷公司诉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温州某印刷企业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的生产和销售。2020年11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印刷废气收集设施在运行,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备UV光解装置未开启,导致收集的废气未能得到处理。经过告知和审批程序,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温州某印刷公司违反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因机构改革,环保行政处罚职权后来由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温州某印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温州某印刷公司有责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公司辩称未开启设备是因内部灯泡爆裂、电器短路,主张不存在主观过错,要求免除处罚,但法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温州某印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可能会产生废气污染的,应当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全方位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忽视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在面对环保执法时,以设备故障为由主张无主观过错,试图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企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是法定义务,未正常运行应承担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3.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3号,2024.4.11)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2024.4.1)

  5.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4.1)

  6. 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2024.4.2)

  7. 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建议(发改能源规〔2024〕413号,2024.4.2)

  8.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379号,2024.4.3)

  9. 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4.3)

  10. 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2024.4.8)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2024.4.8)

  12.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2号,2024.4.12)

  13. 关于发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4.15)

  14. 关于逐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2024.4.15)

  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的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272号,2024.4.16)

  16. 关税法 能源法 原子能法等多部法律案将提请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中国人大网,2024.4.19)

  17. 自然资源部公示《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海砂》等8项行业标准报批稿(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2024.4.19)

  18. 自然资源部网站公示《海堤生态化建设技术指南》等35项行业标准报批稿(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2024.4.19)

  19. 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国家能源局,2024.4.19)

  20. 自然资源部发文加强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装备建设(自然资办函〔2024〕845号,2024.4.20)

  2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24条举措 推动绿色保险高水平发展(金规〔2024〕5号,2024.4.20)

  22. 国家能源局开展2024年电力市场秩序明显问题专项监管(国能综通监管〔2024〕61号,2024.4.22)

  23.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国务院,2024.4.23)

  24. 关于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成效评估方案》的通知(环办气候〔2024〕13号,2024.4.23)

  25. 工信部拟发布《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司,2024.4.25)

  26. 关于公开征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24.4.26)

  27. 深圳市司法局拟发布《深圳市电瓶车管理规定》(深圳市司法局,2021.5.18)

  28. 住建部拟发布国家标准《燃气用具连接内用橡胶复合软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4.7)

  29.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控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4〕107号,2024.4.2)

  30. 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4〕102号,2024.4.3)

  3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24.4.19)

  32.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场周围航空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标征函〔2024〕11号,2024.4.19)

  33. 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工业洁净室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4.25)

  34. 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电子材料厂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4.25)

  35. 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处理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4.25)

  36. 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电子元器件厂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4.26)

  37. 关于行业标准《城市供水原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4.28)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建议》的通知(京政办发〔2024〕6号,2024.3.26)

  2. 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文明实践推动首都花园城市建设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3.29)

  3. 北京印发八方面措施 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京经信发〔2024〕20号,2024.4.16)

  4. 北京市政府拟出台办法 推动住房公积金支持建筑绿色发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5.11)

  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4〕3号,2024.3.1)

  6.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4〕42号,2024.3.4)

  7.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碳管理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24〕167号,2024.3.7)

  8. 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4〕02号,2024.3.14)

  9. 关于发布《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 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六个碳普惠方法学的通知(沪环气候〔2024〕45号,2024.3.15)

  10.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4〕8号,2024.3.16)

  1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石化化工企业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的通知(沪环大气〔2024〕48号,2024.3.26)

  1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逐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4〕51号,2024.3.26)

  13.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估结果和《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估指标体系(2024年版)》的通知(沪环监测〔2024〕52号,2024.3.26)

  15.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沪环规〔2024〕3号,2024.3.28)

  16. 上海印发《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沪发改环资〔2024〕39号,2024.3.29)

  17.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条例(上海市人大,2024.3.29)

  19. 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条例(江苏省人大,2024.3.27)

  20.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4〕4号,2024.3.19)

  23.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3.6)

  24.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控排企业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3.19)

  25. 关于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3.26)

  26.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津环气候〔2024〕3号,2024.3.14)

  27.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渝环规〔2024〕2号,2024.3.19)

  28. 重庆市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工作的通知(渝环规〔2024〕1号,2024.3.18)

  29.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规〔2024〕3号,20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