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8丨天津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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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9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做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人工分拣—破碎—水洗—甩干—提料—包装成品。破碎、水洗工序有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暂存在厂区西侧的废水收集池中,收集池中有一根白色软管及潜水泵,该白色软管从废水收集池通向厂区内过滤池,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通过该白色软管向过滤池排水。随后,在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的协助下,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该公司做现场核查,该企业已将过滤池内积水及固体物质进行清理,现场查看清理后的过滤池发现,该过滤池主要为砖混结构,存在部分水泥脱落现象,除水泥外,无建设防渗措施,无外排管道连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公司过滤池等点位采集了水样,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限值。

  2021年9月14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涉嫌通过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并于2021年9月29日送达了《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该公司人民币31万罚款。

  1、“涉嫌通过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2021年9月9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将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通过白色软管排向过滤池,经核实该企业主要为砖混结构,存在部分水泥脱落现象,除水泥外,无建设防渗措施,无外排管道连接,为渗坑。

  2、“涉嫌通过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违法事实证据链。该公司“涉嫌通过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该企业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没有错误的复印件)、该企业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该企业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没有错误的复印件)、该企业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该企业来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关于该公司厂区院内污水管道走向的情况报告、该公司水样检测报告等。据此,本案证据链完整,证据充足,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该公司“涉嫌通过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本案通过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精准快速锁定现场违法证据,实现精准治污,严厉打击涉嫌环境犯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静海公安人员提前上手,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证言,极大的提高了行刑衔接效率。

  1、严格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清楚。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2.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执法效能。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公安联合进行现场检查,联合属地政府共同调查,多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缩短办案时间,提升案件办理效率,提高案件移送成功率。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