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注意环保处罚新规。华东一包装厂因废气被罚2万还被移送到公安!

  1月2日,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发布《2019年12月份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分局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潍坊中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遭到通报,被罚人民币贰万元。

  近日,潍坊市经济区官网主动公开《2019年12月份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分局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其中,潍坊中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通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作出如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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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后文称《意见》)。

  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也就是说,在不超出法律和法规条款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上限和下限时,决定怎么罚、罚多罚少的权限。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此前,原环境保护曾对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印发若干意见。其中,对从重或从轻处罚等列出相关情形。

  比如,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中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等等,从重处罚。

  (1)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夜间巡查时,位于莱西市深圳路的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的门卫董某化(男,57岁,莱西市人)以要求查验执法人员身份为由将执法人员的证件抢走,在执法人员索要过程中,董某化持砖块将一名执法人员的面部打伤。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将其刑事拘留,5月1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批准逮捕。

  董某这一行为不仅符合《意见》中从重处罚的情形,即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那些抱着侥幸心理,采取撒泼撒野、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野蛮行为,不但不能处理问题,反而会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