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茂名这个鞋厂被罚100000元原因竟然是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对你厂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你厂施行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1号注塑车间和浸漆车间在出产作业时未敞开运用配套的活性炭+UV光解废气污染管理设备;

  二、2号注塑车间8号注塑机在出产作业时未敞开运用配套的有机废气搜集设备。

  以上现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查询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依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制止经过偷排、篡改或许假造监测数据、以躲避现场查看为意图的暂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敞开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转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等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则。

  我局拟对你厂上述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于2022年3月30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茂环告字〔2022〕28号)奉告你厂有陈说、申辩和恳求听证的权力。我局依恳求举行听证会,你厂首要提出以下定见:1、对不正常运转污染管理设备的现实无异议;2、片面上没有停运管理设备的成心;3、难以承受10万元罚款,恳求免予行政处分。经研讨,我局以为本案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凿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分金额合理,不予采用你厂提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定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许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歇业、封闭:(三)经过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则,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行政处分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五节§3.5.1裁量规范,我局决议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交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许恳求行政复议期间,不中止本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恳求行政复议,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