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一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移送拘留类1~2、排污许可类3、自动监测设备类4、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5、大气污染类6、举报奖励类7、免于处罚类8)

  2023年9月1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大队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万泉镇人民政府对琼海市万泉镇某槟榔合作社进行全方位检查。槟榔合作社建设槟榔白果烘干线条,检查发现该槟榔合作社将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的污水通过罐体罐装后排放到合作社东北侧100米处无防渗漏的土坑中。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5.0、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411mg/L、氨氮浓度为30.2mg/L、总磷浓度为26.8mg/L、悬浮物浓度为467mg/L,排放污染物浓度均超过《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55-2018)标准限值。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槟榔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槟榔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做核算,2024年1月8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槟榔合作社处罚款人民币26.3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一是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停地改进革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以“执法+N”模式,加强与生态环境、公安、乡镇等部门联动,共同查找和锁定企业违法排污的证据。多部门通力配合,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完整性,对污染企业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准确运用查封措施,及时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防止也许会出现的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问题。坚持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充分打好环境保护“组合拳”,形成较为强大震慑,促使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023年12月28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竹木纤维集成墙板生产,生产原料为竹木纤维粉、PVC、碳酸钙粉、硬脂酸、PE蜡、PUR和稳定剂等。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该公司环评要求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需要经过集气罩收集,通过UV光解设备及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排气筒道引至高15m的排气筒有机排放。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UV光解设备及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废气处理设备未开启,在加温挤出成型工序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2月20日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29.75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每个企业的责任和底线。本案中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明知UV光解设备及活性炭吸附装置损坏后未及时维护,在废气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形同虚设,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本案再次警示各排污单位切不可存侥幸心理,污染防治设施损坏不是逃避监管的理由,企业要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保证每一个环节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勿要因小失大。

  2023年12月14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是做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检查时公司正在营业。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和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发现,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1#废气排放口的臭气浓度、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废气厂界的臭气浓度、硫酸雾等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雨水排放口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月;土壤的PH值、总汞等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地下水监测井的PH值、色度、氨氮等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经调查,该公司虽与第三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工作合同,但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过自行监测工作。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2月29日,对该公司处罚款2.3万元。

  本案充分反映出部分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责任意识淡薄,对排污许可的证后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本案中该公司在明知排污许可证有要求企业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但却放任不管,导致案发。自行监测是企业自我管理,自我发现问题的主要手段,各排污企业要认真研究排污许可证内容,按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做到守法经营、合法排污。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支队收到《关于移交海口某医院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线日对海口某医院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某医院主要从事医疗、护理、医学研究等业务,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2023年12月7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医院的污水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标准样品测量。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磷质控样测定结果与标准值的相对误差大于10%,超过技术规范要求的±10%误差限值。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医院未保证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医院未保证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某医院处罚款2.3万元。

  污染源在线监测是重点排污单位自我监管的重要手段,排污单位要自觉做好或者督促运维单位做好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提升活动,进一步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提高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执法应用,实现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同时,通过执法手段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营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023年12月1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海口某汽车检测公司做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公司检测视频平台及调阅相关检测报告,发现该检测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对一辆柴油汽车进行检测时,该柴油汽车尾部冒出明显可见的烟气。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根据该测量规定,被检测的柴油汽车应当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检测公司仍为检测时冒出烟气的柴油汽车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单。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汽车检测公司为排放不合格的柴油汽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5日,对某汽车检测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环保检测是防治道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关口”,是“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加大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尤为重要,守住“关口”,治理“源头”是降低道路移动源污染的关键。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冒烟气”是最直观的检测方式,烟气易消散,是机动车检测机构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各类机动车检测机构应以本案为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规范操作,加强企业日常管理,确保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法合规。

  2023年12月1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市某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某公司正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进行施工,该装载机已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并进行环保登记。经琼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装载机进行尾气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的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限值。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2024年3月13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处罚款5千元。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已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及使用人往往只注重对机械的使用,忽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防治设施的维护,导致经常出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检测,即超标的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要自觉提高守法意识,以案为戒做好机械的日常维护工作。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4月12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材公司石料加工点进行检查。某建材企业主要从事石料切割加工,检查发现该建材公司石料加工点沉淀池旁堆放的废弃砂土未采取盖棚、覆盖和围挡措施。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建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7月3日,对某建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同时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举报人奖励1千元。

  持续加大执法宣传及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是提高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愿,也是促进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系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眼皮底下的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举报奖励制度是进一步激发群众举报热情的有效手段,随着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企业违法的成本也在提高,因此排污企业只有不断严格要求自身,提高污染防治能力,方能做到依法排污守法经营。

  根据上级部门统筹强化监督检查移交线索,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于2023年11月17日,对海口市琼山区某投资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明,某投资公司污水处理厂于2021年12月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污水处理厂总磷、总氮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日。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每日对总磷、总氮进行手工监测,但未按规定将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同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将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8日,某投资公司将污染物排放情况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

  某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该投资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及时将未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某投资公司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投资公司做教育。

  本案充分考虑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彰显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符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正确适用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容错免责机制,在法律框架内给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既消除污染环境隐患、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到优化营商环境与改善生态环境同频共振。